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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修改令)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的決定》己于2004年7月13日經建設部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汪光煮 二OO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2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 二、第十三條修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具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其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必須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按照本規定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三、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原有房屋和超過白蟻預防包治躬限的房屋發生蟻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四、第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從事白蟻防治業務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第十九條修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五,并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末按照本規定進行白蟻預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第二十條修改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責任人處以I000元的罰款。”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